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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302

  • 赵**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郭**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徐占有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孟州**械厂与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孟州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赔偿裁定书

    原审认为,(一)关于本案行政行为作出的时间。原告依据收购审批表诉称被告审批时间是2010年6月5日。被告国土局辩称因工作人员失误将审批年度由2011年误填为2010年。经庭审查证,根据本案的马**、王起来的证人证言及转让协议、收据等书证、结合作为市领导在审批表上签字的副市长王**的任职时间等事实综合判断,被告作出审批行为的时间应为2011年6月5日。被告关于审批表年度误填的辩解予以采纳;(二)关于本案起诉期限。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 钟**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陈*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赵**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李*与中华**司法部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朱**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锡政拆通(2010)第54号《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内容于2010年5月7日在《无锡日报》上公告并告知相关诉权和起诉期限,故朱**应当知道市拆办作出涉案《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具体行

  • 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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